为汇集优质教学资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鼓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培养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规范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深圳大学关于在本科学生中试行荣誉学士学位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深圳大学高等研究院“理工创新实验班”2014级本科学生。
二、评选基本要求
1.品行表现优良,身体心理健康,在校期间未受处分。
2.申请的学生必须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申请的学生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80。
4.学生参加研究计划并取得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申请国家专利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等计入评定内容。
三、名额
我院的荣誉学士学位名额拟定为5名。
四、遴选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在毕业论文答辩后的一周内,所有符合参评条件并有意愿申请《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名,并附证明材料,于规定日期前提交到学院。
2.学院审核: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将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报教务部复核。
3.遴选总成绩由学习成绩、学术成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三部分组成,其中学习成绩为该生本科阶段平均学分绩点,占70%;研究成果占20%(奖励分数见附件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占 10%。按综合成绩高低排名,排名前者获得推荐。
4.学校复核:由教务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生材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凡经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五、其他
1.学院申报后,一旦发现与条件不符者即刻取消其评选资格。如有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如篡改成绩单、伪造获奖证明、不如实填写获奖等级等),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高等研究院
二O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