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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站博士后考勤及请假等事项管理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大〔2015183号)和《深圳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规定》(〔20152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日常考勤及请假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结合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在站博士后为学校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按《深圳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规定》管理。

二、在站博士后办理私事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等),须在EHALL办事大厅“教职工请销假管理”中办理相关手续。

三、若在站博士后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考勤及请假,将视作旷工处理,一经查实,对博士后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资格等。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离校超过一周以上的,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到深圳市外参加学术活动的,经合作导师、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二)到境外参加学术活动的,经合作导师、学院审批后,学院报学校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三)学校与校外科研单位之间签订了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的,依据其协议执行。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退站。

(一)无故旷工连续15

(二)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

六、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管理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中,招收外籍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根据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须签署《深圳大学外籍博士后在华工作担保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六、签署《深圳大学外籍博士后在华工作担保函》的要求如下:

(一)已招收外籍博士后或已递交外籍博士后入站材料的合作导师,须在2019115日之前补签担保函,并由学院或流动站统一交至博士后管理服务办公室。

(二)拟招收外籍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一律要求办理材料中递交签署担保函。

 

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服务办公室

201917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883号深圳大学粤海校区致知楼703学院办公室 518060

联系电话:0755-2649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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