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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近日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字诊疗装备研发”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方向
1、核心部件/集成电路/元器件/原材料问题研发
1.1 PET核心部件/元器件研发
1.1.1 PET探测器专用集成电路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2 DR/CT核心部件/元器件研发
1.2.1 DR/CT探测器专用集成电路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2.2 CT核心部件高速滑环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3 MRI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研发
1.3.1 低液氦低温超导磁体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3.2 新型MRI梯度匀场系统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3.3 新型MRI高温超导技术应用于产品开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4超声成像系统核心部件/元器件研发
1.4.1超声成像专用集成电路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5 内窥镜核心部件/元器件研发
1.5.1 医用CMOS专用图像处理通用模块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6 医用机器人核心部件/元器件研发
1.6.1 医用机器人核心部件/元器件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核心部件专业制造企业或整机制造企业,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前沿与共性技术创新
2.1新型医用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创新
2.1.1新型人工智能算法及其介入/外科手术规划应用研究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1.2 新型人工智能算法及其神经退行性疾病应用研究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1.3 新型人工智能算法及其专科影像系统应用研究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1.4 新型人工智能算法及其病理诊断应用研究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2新型电刺激疾病调控前沿技术创新
2.2.1精神疾病和脏器功能电刺激调控方法及其植入式装置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3 无液氦低温超导磁体技术研发
2.3.1无液氦低温超导磁体技术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4 基于人工智能的医学软件系统性能测试共性技术研发
2.4.1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决策支持、医学影像、生理信号等信息系统测试审评技术与数据库开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参加单位不超过15家。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5 新一代医学影像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5.1 新一代全数字PET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6生物学效应评估技术
2.6.1生物学效应评估技术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鼓励产学研医检联合申报,鼓励创新团队参与申报或与海外团队合作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3、重大产品研发
3.1新型肿瘤物理治疗技术及装备研发
3.1.1新型高能低温等离子肿瘤治疗装置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3.1.2高压超短脉冲电场肿瘤治疗装置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3.1.3多模态肿瘤消融装置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3.2专科医用机器人产品研发
3.2.1头颈部微创手术医用机器人研发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产业化能力。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4、数字诊疗装备前沿创新产品研发
4.1医疗器械前沿创新产品研发
4.1.1医用电子前沿创新产品研发
拟支持项目数:10项
有关说明: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此项目以企业自筹为主,鼓励地方、风险资本、金融资本等先期投入支持。
4.1.2专科影像前沿创新产品研发
有关说明: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此项目以企业自筹为主,鼓励地方、风险资本、金融资本等先期投入支持。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项
有关说明: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此项目以企业自筹为主,鼓励地方、风险资本、金融资本等先期投入支持。
4.1.3物理治疗前沿创新产品研发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项
有关说明: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此项目以企业自筹为主,鼓励地方、风险资本、金融资本等先期投入支持。
4.1.4其它前沿创新产品研发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项
有关说明: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此项目以企业自筹为主,鼓励地方、风险资本、金融资本等先期投入支持。
5、新型服务模式解决方案
5.1互联网医疗区块链技术及其互联网就医平台解决方案
5.1.1互联网医疗区块链技术及其互联网就医平台解决方案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由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组织申报,第三方服务研发型企业牵头,鼓励产学研医检合作;牵头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关临床医学带头人、不同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制造商、信息技术开发商共同参与研究。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6、国家医疗器械示范应用
6.1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示范应用体系构建和信息系统研发
6.1.1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示范应用体系构建和信息系统研发
实施年限:3年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由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具有医疗器械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承担经验的事业单位;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产业、临床、技术等方面战略研究能力和信息化技术及平台开发经验的单位共同参与研究。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6.2创新诊疗装备区域应用示范
6.2.1创新诊疗装备区域应用示范
拟支持项目数:1~2项
有关说明:由各已经启动“十百千万工程”的省级科技厅(委、局)组织推荐,各限推荐1个项目,2017、2018年已经立项的省市(北京、四川、浙江、辽宁、江苏、重庆、河南、湖北、山东)不能推荐,优先支持已开展“十百千万工程”的省份。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研究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由1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牵头,会同本省的基层医疗机构(县、乡镇、村、社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组成示范网络;鼓励企业、评价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拨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1:1,鼓励其他资金渠道投入,与本省(区、市)示范工程的实施整合推进。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30家。鼓励项目牵头省与薄弱地区的省份联动实施,鼓励军民融合。申报单位需提交省(区、市)认可的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上传的附件包括合作协议、自由资金证明和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材料。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2、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人和负责人。
7、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人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联系校科学技术部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三、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提交,系统账号可联系学校科学技术部开通,申报系统将于2019年5月29日8:00开通,有申报意向的老师请于2019年6月7日前编辑“专项名称 +学院+负责人”为邮件名将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经费、合作单位)发送至邮箱zhili@szu.edu.cn。
2.材料报送。请各申报人于2019年7月19日前提交预申报书(纸质,一式3份)到办公楼517。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四、联系方式
校科学技术部联系人:职利
联系电话:26536623
联系邮箱:zhili@szu.edu.cn
科学技术部
2019年5月27日